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五章 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四十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五章 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四十条 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内举证,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提出新的证据致使诉讼费用增加的,增加的诉讼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6-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