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本办法。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本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诉讼费用交纳上实行差别对待的,按照对等原则处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6-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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