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章 诉讼费用交纳范围

第六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章 诉讼费用交纳范围 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6-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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