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七章 诉讼费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三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七章 诉讼费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三条 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将诉讼费用的详细清单和当事人应当负担的数额书面通知当事人,同时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当负担的数额。
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6-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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