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五章 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五章 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6-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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