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有本条例所列财政违法行为,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及其他有关奖励的,应当撤销其荣誉称号并收回有关奖励。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