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二十六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二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本条例所列财政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可以公告其财政违法行为及处理、处罚、处分决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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