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八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八条 属于会计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会计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