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八章 待遇保障

第七十四条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八章 待遇保障 第七十四条 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其中,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的服现役年限以及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工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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