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行政法规 发布:2024-07-29 共 9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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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妥善安置退役军人,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 第二条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退役军人,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 第三条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国家关心、优待退役军人,保障退役军人依法享有... 第四条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 第五条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妥善安置。 对退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 第六条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中央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机构负责退役军人安置工作顶层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地方各级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机... 第七条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全军军人退役工作。中央和国... 第八条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退役军人安置所需经费,按照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列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第九条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应当接受安置。 退役军人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第十条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纳入年度重点工作计划,纳入目标管理,建立健全安置工作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 第十一条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一条 对在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退役军官安置方式

第十二条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二章 退役军官安置方式 第十二条 军官退出现役,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作退休、转业或者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 军官退出现役,有规定情形的,作复员... 第十三条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二章 退役军官安置方式 第十三条 对退休军官,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 第十四条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二章 退役军官安置方式 第十四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调整退休军官服务管理机构,服务管理退休军官。 第十五条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二章 退役军官安置方式 第十五条 转业军官由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接收安置。 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转业军官德才条件以及服现役期... 第十六条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二章 退役军官安置方式 第十六条 退役军官逐月领取退役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二章 退役军官安置方式 第十七条 复员军官按照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享受复员费以及其他待遇等。

第三章 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安置方式

第十八条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三章 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安置方式 第一节 逐月领取退役金 第十八条 军士退出现役,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作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 第十九条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三章 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安置方式 第一节 逐月领取退役金 第十九条 退役军士逐月领取退役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 第二十条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三章 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安置方式 第二节 自主就业 第二十条 退役军士不符合逐月领取退役金、安排工作、退休、供养条件的,退役义务兵不符合安排工... 第二十一条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三章 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安置方式 第二节 自主就业 第二十一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根据其服现役年限发放一次性退役金。 自主就业退役... 第二十二条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三章 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安置方式 第二节 自主就业 第二十二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勋章、荣誉称号或者表彰奖励的,按照... 第二十三条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三章 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安置方式 第二节 自主就业 第二十三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 第二十四条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三章 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安置方式 第二节 自主就业 第二十四条 因患精神障碍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军士和义务兵退出现役后,需要住院治... 第二十五条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三章 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安置方式 第三节 安排工作 第二十五条 军士和义务兵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军... 第二十六条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三章 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安置方式 第三节 安排工作 第二十六条 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主要采取赋分选岗的办法安排到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 第二十七条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三章 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安置方式 第三节 安排工作 第二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基层政权建设要求,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确定一定数量的基层公务员... 第二十八条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三章 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安置方式 第三节 安排工作 第二十八条 根据安置工作需要,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指定一批专项岗位,按照规定接收安置安排工... 第二十九条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三章 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安置方式 第三节 安排工作 第二十九条 对安排到事业单位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应当根据其服现役期间所作贡献、专长特长等,... 第三十条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三章 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安置方式 第三节 安排工作 第三十条 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第三十一条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三章 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安置方式 第三节 安排工作 第三十一条 对接收安置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任务较重的地方,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 第三十二条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三章 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安置方式 第三节 安排工作 第三十二条 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的安置岗位需要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 第三十三条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三章 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安置方式 第三节 安排工作 第三十三条 对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接收单位应当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安排工作的... 第三十四条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三章 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安置方式 第三节 安排工作 第三十四条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 第三十五条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三章 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安置方式 第三节 安排工作 第三十五条 军士和义务兵退出现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 (一)被开除中... 第三十六条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三章 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安置方式 第四节 退休与供养 第三十六条 中级以上军士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退出现役时年满... 第三十七条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三章 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安置方式 第四节 退休与供养 第三十七条 退休军士移交政府安置服务管理工作,参照退休军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三章 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安置方式 第四节 退休与供养 第三十八条 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军士和义务兵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因...

第四章 移交接收

第三十九条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四章 移交接收 第一节 安置计划 第三十九条 退役军人安置计划包括全国退役军人安置计划和地方退役军人安置计划,区分退役军官和退役军士、义务兵... 第四十条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四章 移交接收 第一节 安置计划 第四十条 伤病残退役军人安置计划可以纳入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计划一并编制下达,也可以专项编制下达。 退役... 第四十一条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四章 移交接收 第一节 安置计划 第四十一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接收退役军人的安置计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下达。 第四十二条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四章 移交接收 第一节 安置计划 第四十二条 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军人整建制成批次退出现役的安置,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中央军事委员... 第四十三条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四章 移交接收 第二节 安置地 第四十三条 退役军人安置地按照服从工作需要、彰显服役贡献、有利于家庭生活的原则确定。 第四十四条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四章 移交接收 第二节 安置地 第四十四条 退役军官和以逐月领取退役金、退休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士的安置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十五条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四章 移交接收 第二节 安置地 第四十五条 退役义务兵和以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士的安置地为其入伍时户口所在地。但是,入伍... 第四十六条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四章 移交接收 第二节 安置地 第四十六条 因国家重大改革、重点项目建设以及国防和军队改革需要等情况,退役军人经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批... 第四十七条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四章 移交接收 第二节 安置地 第四十七条 对因战致残、服现役期间个人荣获三等战功或者二等功以上奖励、是烈士子女的退役军人,以及父母双亡的退... 第四十八条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四章 移交接收 第二节 安置地 第四十八条 退役军人在国务院确定的超大城市安置的,除符合其安置方式对应的规定条件外,按照本人部队驻地安置的,... 第四十九条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四章 移交接收 第二节 安置地 第四十九条 退役军人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勋章、荣誉称号的,荣立一等战功或者获得一级表彰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选择... 第五十条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四章 移交接收 第三节 交 接 第五十条 以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官和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士的人事档案,由中... 第五十一条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四章 移交接收 第三节 交 接 第五十一条 以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官,由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出接收安置报到通知,所在... 第五十二条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四章 移交接收 第三节 交 接 第五十二条 退休军官和军士的移交接收,由退休军官和军士所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和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 第五十三条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四章 移交接收 第三节 交 接 第五十三条 退役军人报到后,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为需要办理户口登记的退役军人开具户口登记介绍信,公安... 第五十四条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四章 移交接收 第三节 交 接 第五十四条 对符合移交条件的伤病残退役军人,军队有关单位和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移交接收... 第五十五条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四章 移交接收 第三节 交 接 第五十五条 对退役军人安置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地区和单位,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

第五章 家属安置

第五十六条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五章 家属安置 第五十六条 以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官和以逐月领取退役金、安排工作方式安置且符合家属随军规定的退役军士,... 第五十七条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五章 家属安置 第五十七条 退役军人随调配偶在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工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到相应的工作单位。对在其他... 第五十八条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五章 家属安置 第五十八条 退役军人随调随迁家属户口的迁移、登记等手续,由安置地公安机关根据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的通知及时办理。 退役军人随... 第五十九条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五章 家属安置 第五十九条 转业军官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自愿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其随调随迁配偶和子女可以在原符合安置条件的地区安置。 第六十条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五章 家属安置 第六十条 退休军官、军士随迁配偶和子女的落户、各项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以及随迁子女转学、入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教育培训

第六十一条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六章 教育培训 第六十一条 退役军人离队前,所在部队在保证完成军事任务的前提下,应当根据需要开展教育培训,介绍国家改革发展形势,宣讲退役军人... 第六十二条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六章 教育培训 第六十二条 军人退出现役后,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负责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的部门应当区分不同安置方式的退役军人,组织适应性培... 第六十三条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六章 教育培训 第六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定岗后,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接收安置单位可以根据岗位需要和本人实际,选派到高等... 第六十四条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六章 教育培训 第六十四条 退役军人依法享受教育优待政策。 退役军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按照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等相... 第六十五条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六章 教育培训 第六十五条 退役军人教育培训的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补助发放工作,以及师资、教学设施等方面保障,由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和...

第七章 就业创业扶持

第六十六条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七章 就业创业扶持 第六十六条 国家采取政府推动、市场引导、社会支持相结合的方式,鼓励和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以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复... 第六十七条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七章 就业创业扶持 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应当组织开展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 第六十八条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七章 就业创业扶持 第六十八条 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录或者招聘人员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 第六十九条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七章 就业创业扶持 第六十九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入伍前是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 第七十条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七章 就业创业扶持 第七十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迫、阻碍土地经营权流... 第七十一条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七章 就业创业扶持 第七十一条 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和退役后补评或者重新评定残疾等级的残疾退役军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

第八章 待遇保障

第七十二条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八章 待遇保障 第七十二条 退休军官的政治待遇按照安置地国家机关相应职务层次退休公务员有关规定执行。退休军官和军士的生活待遇按照军队统一的项... 第七十三条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八章 待遇保障 第七十三条 转业军官的待遇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享受接收安置... 第七十四条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八章 待遇保障 第七十四条 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其... 第七十五条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八章 待遇保障 第七十五条 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 接收安置单... 第七十六条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八章 待遇保障 第七十六条 军人服现役期间享受的残疾抚恤金、护理费等其他待遇,退出现役移交地方后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退休军官和军士享受的护... 第七十七条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八章 待遇保障 第七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申请保障性住房和农村危房改造的,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安排。 退役军人符合安置住房优待条件的,实行... 第七十八条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八章 待遇保障 第七十八条 分散供养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区、旗)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 第七十九条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八章 待遇保障 第七十九条 军官和军士退出现役时,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按照规定一次性发给本人,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转移接续到安置地,并按照当... 第八十条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八章 待遇保障 第八十条 退役军人服现役期间获得功勋荣誉表彰的,退出现役后依法享受相应待遇。

第九章 社会保险

第八十一条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九章 社会保险 第八十一条 军人退出现役时,军队按照规定转移军人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办理相应的转移接续手续。 ... 第八十二条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九章 社会保险 第八十二条 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在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间,按照规定参加安置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所需费用... 第八十三条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九章 社会保险 第八十三条 安置到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的退役军人,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 第八十四条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九章 社会保险 第八十四条 退休军官和军士移交人民政府安置后,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医疗保险和相关医疗补助。 退休军官享受安置地国... 第八十五条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九章 社会保险 第八十五条 退役军人未及时就业的,可以依法向户口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服现役年限视同参保缴费年限,但是... 第八十六条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九章 社会保险 第八十六条 退役军人随调随迁家属,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其社会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移接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办理。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负责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 第八十八条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第八十九条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退役军人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待遇,追缴非法所得,依法追究责... 第九十条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九十一条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九十一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退出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等人员的安置,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有关军官的规定适用于军队文... 第九十二条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九十二条 军官离职休养和少将以上军官退休后,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安置管理。 军队院校学员依法退出现役的,按... 第九十三条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九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