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四章 移交接收 · 第三节 交 接 第五十二条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四章 移交接收 第三节 交 接 第五十二条 退休军官和军士的移交接收,由退休军官和军士所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和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办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