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四章 移交接收 · 第三节 交 接

第五十四条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四章 移交接收 第三节 交 接 第五十四条 对符合移交条件的伤病残退役军人,军队有关单位和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移交接收,予以妥善安置。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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