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四章 移交接收 · 第三节 交 接

第五十三条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四章 移交接收 第三节 交 接 第五十三条 退役军人报到后,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为需要办理户口登记的退役军人开具户口登记介绍信,公安机关据此办理户口登记。
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督促退役军人及时办理兵役登记信息变更。
实行组织移交的复员军官,由军队旅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会同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办理移交落户等相关手续。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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