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四章 移交接收 · 第二节 安置地

第四十七条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四章 移交接收 第二节 安置地 第四十七条 对因战致残、服现役期间个人荣获三等战功或者二等功以上奖励、是烈士子女的退役军人,以及父母双亡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可以根据本人申请,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其生活的原则确定安置地。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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