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四章 移交接收 · 第二节 安置地 第四十三条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四章 移交接收 第二节 安置地 第四十三条 退役军人安置地按照服从工作需要、彰显服役贡献、有利于家庭生活的原则确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