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四章 移交接收 · 第一节 安置计划 第四十二条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四章 移交接收 第一节 安置计划 第四十二条 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军人整建制成批次退出现役的安置,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门会同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协商办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