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四章 移交接收 · 第一节 安置计划 第四十条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四章 移交接收 第一节 安置计划 第四十条 伤病残退役军人安置计划可以纳入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计划一并编制下达,也可以专项编制下达。退役军人随调随迁配偶和子女安置计划与退役军人安置计划一并下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