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三章 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安置方式 · 第四节 退休与供养

第三十八条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三章 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安置方式 第四节 退休与供养 第三十八条 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军士和义务兵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军士,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终身。
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