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三章 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安置方式 · 第四节 退休与供养
第三十六条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三章 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安置方式 第四节 退休与供养 第三十六条 中级以上军士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退出现役时年满55周岁的;
(二)服现役满30年的;
(三)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
(四)患有严重疾病且经医学鉴定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一)退出现役时年满55周岁的;
(二)服现役满30年的;
(三)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
(四)患有严重疾病且经医学鉴定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