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三章 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安置方式 · 第三节 安排工作 第三十四条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三章 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安置方式 第三节 安排工作 第三十四条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