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三章 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安置方式 · 第三节 安排工作

第三十二条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三章 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安置方式 第三节 安排工作 第三十二条 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的安置岗位需要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与其签订不少于3年的中长期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其中,企业接收军龄10年以上的退役军士的,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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