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三章 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安置方式 · 第三节 安排工作

第三十一条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三章 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安置方式 第三节 安排工作 第三十一条 对接收安置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任务较重的地方,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调剂安排。
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军士和义务兵的6个月内完成安排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工作的任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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