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六章 教育培训

第六十一条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六章 教育培训 第六十一条 退役军人离队前,所在部队在保证完成军事任务的前提下,应当根据需要开展教育培训,介绍国家改革发展形势,宣讲退役军人安置政策,组织法律法规和保密纪律等方面的教育。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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