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六章 教育培训

第六十三条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六章 教育培训 第六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定岗后,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接收安置单位可以根据岗位需要和本人实际,选派到高等学校或者相关教育培训机构进行专项学习培训。退役军人参加专项学习培训期间同等享受所在单位相关待遇。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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