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五章 家属安置 第六十条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五章 家属安置 第六十条 退休军官、军士随迁配偶和子女的落户、各项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以及随迁子女转学、入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