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五章 家属安置

第六十条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五章 家属安置 第六十条 退休军官、军士随迁配偶和子女的落户、各项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以及随迁子女转学、入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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