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五章 家属安置 第五十八条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五章 家属安置 第五十八条 退役军人随调随迁家属户口的迁移、登记等手续,由安置地公安机关根据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的通知及时办理。退役军人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办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