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五章 家属安置 第五十九条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五章 家属安置 第五十九条 转业军官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自愿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其随调随迁配偶和子女可以在原符合安置条件的地区安置。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