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九章 社会保险

第八十一条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九章 社会保险 第八十一条 军人退出现役时,军队按照规定转移军人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办理相应的转移接续手续。
退役军人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与入伍前、退役后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依法合并计算。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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