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三章 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安置方式 · 第三节 安排工作 第二十八条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三章 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安置方式 第三节 安排工作 第二十八条 根据安置工作需要,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指定一批专项岗位,按照规定接收安置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