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二章 退役军官安置方式

第十五条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二章 退役军官安置方式 第十五条 转业军官由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接收安置。
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转业军官德才条件以及服现役期间的职务、等级、所作贡献、专长等和工作需要,结合实际统筹采取考核选调、赋分选岗、考试考核、双向选择、直通安置、指令性分配等办法,妥善安排其工作岗位,确定相应的职务职级。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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