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七章 就业创业扶持

第六十七条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七章 就业创业扶持 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应当组织开展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帮助退役军人就业。
对符合当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退役军人,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对其中确实难以通过市场实现就业的,依法纳入公益性岗位保障范围。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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