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二章 退役军官安置方式 第十二条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二章 退役军官安置方式 第十二条 军官退出现役,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作退休、转业或者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军官退出现役,有规定情形的,作复员安置。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