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促进条例
第四章 创业扶持

第三十七条

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促进条例 第四章 创业扶持 第三十七条 退役军人创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贷款贴息等融资优惠政策。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市场化原则,依法依规提供符合退役军人创业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扩大退役军人信贷服务覆盖面。
鼓励社会资本设立退役军人创业基金,拓宽退役军人融资渠道。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6-06-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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