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促进条例
第四章 创业扶持
第三十八条
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促进条例 第四章 创业扶持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建设或者与社会共建的创业基地(园区)等可以通过开辟专区等形式,优先为退役军人创业提供服务。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退役军人创业载体,为退役军人创业提供经营场地、投资融资、项目对接等方面的优先、优惠服务。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退役军人创业载体,为退役军人创业提供经营场地、投资融资、项目对接等方面的优先、优惠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