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促进条例 第四章 创业扶持 第四十条 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促进条例 第四章 创业扶持 第四十条 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设立的政务服务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等应当设置退役军人窗口或者绿色通道,为退役军人创业提供登记注册、税费办理、补贴申领等服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6-06-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