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家将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纳入有关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指导和服务,推动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支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合力。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指导和服务,推动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支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