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二章 移交和接收 第九条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二章 移交和接收 第九条 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10-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