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二章 移交和接收 第十条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二章 移交和接收 第十条 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10-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