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二章 移交和接收

第十二条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二章 移交和接收 第十二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一)因战致残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双亡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10-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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