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二章 移交和接收

第十四条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二章 移交和接收 第十四条 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于退役士兵报到时为其开具落户介绍信。公安机关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为退役士兵办理户口登记。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10-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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