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二章 移交和接收

第十五条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二章 移交和接收 第十五条 自主就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服务管理单位。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10-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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