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二章 移交和接收 第十七条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二章 移交和接收 第十七条 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10-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