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二章 移交和接收

第十七条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二章 移交和接收 第十七条 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10-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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