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三章 安置 · 第一节 自主就业

第十八条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三章 安置 第一节 自主就业 第十八条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10-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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