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三章 安置 · 第一节 自主就业 第十八条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三章 安置 第一节 自主就业 第十八条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10-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