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二章 移交和接收 第十六条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二章 移交和接收 第十六条 退役士兵发生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10-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