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三章 安置 · 第一节 自主就业 第二十五条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三章 安置 第一节 自主就业 第二十五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10-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