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耕还林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计划

第二十三条

退耕还林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计划 第二十三条 退耕土地还林营造的生态林面积,以县为单位核算,不得低于退耕土地还林面积的80%。
退耕还林营造的生态林,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认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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