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耕还林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计划

第十四条

退耕还林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计划 第十四条 退耕还林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范围、布局和重点;
(二)年限、目标和任务;
(三)投资测算和资金来源;
(四)效益分析和评价;
(五)保障措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退耕还林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