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耕还林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计划 第十四条 退耕还林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计划 第十四条 退耕还林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范围、布局和重点;(二)年限、目标和任务;(三)投资测算和资金来源;(四)效益分析和评价;(五)保障措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