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退耕还林条例
›
第十二条
退耕还林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退耕还林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退耕还林资金和粮食补助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行政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退耕还林条例
第十条
退耕还林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退耕还林活动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生态建设和保护意识。 在退耕还林工作中做出显著...
退耕还林条例
第十一条
退耕还林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破坏退耕还林的行为。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检举、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退耕还林条例
第十三条
退耕还林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计划 第十三条 退耕还林应当统筹规划。 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协调、国务院发展计划部...
退耕还林条例
第十四条
退耕还林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计划 第十四条 退耕还林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范围、布局和重点; (二)年限、目标和任务; (三)投资测算和资金来源; ...
← 查看《退耕还林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