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耕还林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退耕还林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破坏退耕还林的行为。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检举、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