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耕还林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退耕还林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破坏退耕还林的行为。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检举、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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