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耕还林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退耕还林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退耕还林活动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生态建设和保护意识。在退耕还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